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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权证火中取栗风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15:11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 江南

  “权证第一案”给人的启示是监管条款和机构力量的缺失,但其实除了法律风险,权证本身的市场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即时不考虑“末日轮”因素,从最近几天来市场的暴涨暴跌和券商创设情况来看,个人投资者要想从火中取栗依然是非常冒险的。

  权证暴富神话

  据统计,截至到2007年6月22日,招行CMP1已经被券商在短短一周内创设了超过26.8亿份。

  “招行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格为5.48元,行权日期为今年8月31日。从目前看,招行认沽权证的行权到期时间尚余2个多月。招行6月27日收盘价为25.32元,除非招行股价在未来2个月内下跌80%以上,否则招行认沽权证的内在价值就是零。”北京首放分析师董琛表示。

  而在6月20日开始的新一轮市场震荡中,继钾肥JTP1、招行CMP1之后,市场炒作者又找到了新的目标,那就是南航JTP1。

  事实上,随着6月份以来股票市场的大幅震荡,大量投机资金涌入权证市场尤其是认沽权证板块,从而推动权证成交额迭创新高,6月11日,权证市场日成交首度突破千亿大关,达到了1115亿元,而在此后的3个交易日里,权证的日成交继续保持了千亿以上的水平,权证成交超过深圳股市已成为常态。 

  记者截稿前的2007年6月27日,权证市场14只交易品种的成交总额创下历史天量,达到1372亿元,超过了上海市场所有股票基金的成交总额。 

  市场错误观点

  很多投资者并不是不知道绝大部分权证毫无行权价值的事实,但为什么还会趋之若鹜呢?除了单纯的搏傻心理外,还有不少人被一部分谣言所蛊惑,如“倒逼创设券商回购”、“超正股量的权证必须由机构买回”等,但最近由平安证券衍生产品部发布的一份辟谣性报告打碎了这些幻想。这份报告列举了六个主要的错误观点。

  错误观点一:认沽证价格可以无限炒高

  有投资者认为,只要所谓的“庄”愿意拉抬,认沽证的价格可以炒到任意高的位置。事实上,认沽权证不同于认购权证,其价值存在理论上限,并且权证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到期时权证的价格势必回归价值。而对于目前市场热衷炒作的深度价外毫无行权价值的末日轮认沽证,其最终“归零”的可能性极高。

  错误观点二:权证创设人可以被“逼空”

  有的投资者认为,在创设人创设权证后,只要将权证的价格维持在高位直至到期,就可以迫使创设人不得不高价买回权证注销,从而“逼空”创设人,造成创设人巨额亏损。事实上,创设人在到期前根据权证的价内程度以及市场价格,既可以选择回购注销,也可以选择行权,并无强制性买回权证注销的义务。

  错误观点三:最后交易日大量买入可冻结创设人资金

  有投资者认为,可以在最后交易日以接近0的价格大量买入没有行权价值的认沽证,迫使创设人无法回购到足够多的权证进行注销,从而使得其质押的资金无法解冻。事实上,目前并没有硬性要求创设人必须回购注销。权证投资不是赌气,只要创设人选择行权,那么,不管投资者在到期前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多少份深度价外的认沽证,最终除给自己带来确定的巨额损失外,都不会对创设人冻结的资金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错误观点四:认沽证创设后流通量不可以超过正股

  实物结算的认沽证在行权时,权证持有人按照行权价和行权比例将手头持有的正股出售给发行方或创设人。有投资者据此认为,认沽证创设后总的流通量不能超过正股的流通盘,其理由是,如果认沽证数量超过正股流通盘,将造成部分权证持有人无法行权。事实上,即使到期时权证流通量仍然较正股流通盘多,由于行权期为5天,在这期间投资者完全可以先行权一部分权证后,再买入正股对剩余的权证行权,也就是说,到期时投资者手头持有的权证数量即使大于股票数量,仍然可以顺利行权。因此,认为认沽证创设后流通量不可超过正股流通盘,在理论上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而对于现金结算的权证如南航JTP1,其考虑创设后的流通量更是可以不受正股流通盘的限制。

  错误观点五:权证到期前6个月内创设违背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据此,有投资者认为,在权证到期前6个月内创设该权证,违背了这一规定。这混淆了“新上市权证”和“创设的权证”两个概念,事实上,目前并未有任何文件规定创设的权证存续期不能低于6个月。

  错误观点六:创设人拉高权证价格参与认沽证炒作

  有投资者认为,创设人创设认沽证后将“拉高出货”,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创设人拉高毫无投资价值的认沽证将面临巨大风险,以市价尽快卖出毫无价值的认沽证才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创设的券商数量很多,没有哪个创设人愿意拉高权证价格“为他人做嫁衣裳”;另外,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创设人联合起来的主观意愿以及实现的客观可行性也不大。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对参与创设的券商有着极其严格的监控,从而保证了从资金股票质押、创设卖出、买回注销以及期末行权等各个环节操作的规范。因此,认为创设人有动力拉高权证的价格,并在高位创设后出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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